律师函
致:浙江萨塔控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萨塔公司”)
温州陆客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陆客公司”)
抄: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
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受美国APEX集团、世达工具(上海)有限公司(以下统称为“世达工具”)委托,指派本律师针对萨塔公司、陆客公司委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向世达工具(上海)有限公司发送(2015)浙嘉律非字第27号《律师函》等事宜,函告如下:
陆客公司不是第9047373号“SATA”商标的商标权利人,无权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。依据原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,商评委作出的准予该商标注册的裁定因涉诉而并未生效。因此,该商标为申请中的商标,陆客公司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。
鉴于上述情况,现向萨塔公司、陆客公司催告:
立即删除浙江萨塔控股有限公司官网上关于《要求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严正声明》的不实言论,并发表澄清声明,停止一切干扰世达工具正常经营的行为,并于收到本函后七日内作出撤回(2015)浙嘉律非字第27号《律师函》的书面确认函,如萨塔公司、陆客公司坚持认为世达公司侵犯其权利,应于收到本函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,否则世达工具将追究扰乱其正常经营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,包括提起诉讼。
特此函告
联系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颐园写字楼,邮编100873,联系电话:010- 68921000-311、352
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
2015年7月2日
附: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版的2015年第18期《商标公告》中关于第9047373号SATA商标注册证无效的无效公告复印件